消失的他
一扇窗户他为何执意两次铤而走险,
他非要去攀爬那个,
所以说就叫可一不可。
二老天爷有事都看不下去了,
消失的。
他那天凌晨究竟发生了什么?
通过卫生间的窗户来看到卫生间里的情况,
死者父亲一纸诉状,
要为儿子讨回公道。
只要是我这个记载,
我的心里是不服的。
男子坠亡之谜终于水落石出。
判决呢,
本身不是和稀泥,
敬请收看本期节目。
这里是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这一天,
闵一庭的李国法官接到了一个奇怪的案子,
案发时间是在二零二零年,
但是在二零二二年才提起诉讼。
为什么没有在第一时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并且他的诉状中仅仅写了原告是从酒店的窗户坠亡,
但是坠亡的原因以及具体经过都没有写时间。
为什么这么长的主要原因呢?
是由于原告自己有一部分的责任在内,
听原告律师所讲,
原告方诉前认为自己是有责任的。
那么死者到底是怎么坠亡的呢?
为什么两年后才想起来追责的呢?
李国法官展开了调查,
其实所有的答案都在监控视频里面,
在我完整的看完了长达三十余分钟的一个监控视频。
以后对于他的行为,
我有自己一个初步的判断。
这三十分钟的视频就记录了一个人走向死亡的完整过程。
让我们回到二零二零年十月还原一下当时的事情经过,
这是一段警方执法记录仪记录下来的画面。
二零二零年十月七日早上七点左右,
据目击者报警称,
在这栋楼的七楼报警人看见有一男子躺在外面的平台上,
一动不动,
警方接警后很快赶到了现场。
哎,
那个你们觉觉放心在啊,
哎,
七点一十的二月份来巡查查。
对对对,
你们觉觉得就就水,
我们都来把把电梯伸在高层去了,
高层起来。
按就一句话,
我到一楼楼看好,
我们就说到七楼来看,
六楼都看到个水,
我就一句了,
我就一句话,
按就在那楼,
就是七楼,
把这路收下来,
结果就走。
那这里看那个空调都看到也不有,
那是不属于啊。
第三个的这个就是我们还在开玩笑,
说是给家人王班长的王班长的,
可能他是班子大的嘛,
他就是送去就过来采采一下。
他说是真真的这一块报警。
在警方的出警视频中,
男子呈仰卧状,
泡在平台的积水中,
七楼那个外面有个露台,
在这儿啊,
是个男性。
嗯,
三十岁左右,
马上都现在从鸡肉转下来的,
还不晓得,
反正大到那个外衣上了,
然后还吃了那些呃初步判定可能是吧?
啊,
但是我是去楼上排查一下,
看是是酒店转下来的吗?
还是跟哪个房间转下来的?
上面很多酒店从马城转下来的,
现在还没看到,
我现在在那个正好打开现现场,
现现在应该那张应该是破裂吧。
然后这阵又通知那个幺二零啊幺二零的医生现场检查后确认该男子已经死亡呃,
你要要开那个亡亡证的时候到现在。
而这名男子就是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
原告向为之讨回公道的人,
当是是为了他的那就是什么哈。
他龙东媒局专门打了陇东煤局,
大概就死了我九十多年的这边。
警方通过该男子的随身的证件,
核实到该男子的身份。
该男子系贵州人在重庆打工。
据警方调查,
该男子并非从事与酒店相关的工作,
也不是酒店的工作人员,
死者为王某生于一九九一年已婚,
家里有一个三岁的孩子,
王某死亡的这栋楼一共二十三层,
其中有多家酒店,
那么王某究竟是从哪层坠亡的呢?
是他杀自杀还是意外身亡呢?
从出警视频上来看,
这个人从他的正面来看,
没有明显的一个外伤衣服裤子上面也没有任何的一个钝器,
或者是利器的一个痕迹。
所以说我们初步判断应该不是他杀,
但是呢不排除或是自杀,
或者是意外跌落死亡。
由于这栋楼里的商户基本上都是不同的。
酒店警方立刻展开了排查,
看看该男子是否是某家酒店的住宿客人?
所有酒店排查以后都没有该男子入住登记信息,
可以排除该男子是酒店客户,
不是酒店的工作人员,
也不是酒店的客人。
那他为什么会在这里死亡的呢?
功夫不负有心人,
最终警方在位于这栋楼十五十六层的一家酒店的公共视频里发现王某的身影,
那是在案发当天的凌晨四点,
公共视频里的王某那天凌晨究竟发生了什么?
这个死者在酒店的过道来回徘徊翻越这个窗台。
对于我们这边,
我当事人来说呢,
他也不知道这是消防通道,
一扇窗户,
他为何执意两次铤而走险,
他非要去攀爬那个,
所以说就叫可一不可二,
那天天有时都看不下去,
男子坠亡之谜终于水落石出。
像我们旁边呢都觉得好像叫有苦怜,
有苦痕。
本期节目继续为您讲述,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那天凌晨监控到底拍到了什么?
王某在这里究竟发生了什么?
这是发现王某身影的酒店公共视频。
这家酒店是在这栋楼的十五十六层酒店的前台是在十五楼,
是五十六楼,
是客房区。
二零二零年十月七号接近凌晨四点的时候,
十五楼的公共视频中,
先是出现了一位身着风衣长发披肩的女子,
她应该是从一楼的电梯直接上到了这层楼,
女子径直走向前台。
此时,
前台的服务员还没有休息,
女子开始办理入住手续,
大约一分多钟后,
手续办好了,
女子拿着房卡走向了位于大堂里的楼梯,
从楼梯直接去了十六层的客房,
办理完手续后,
服务员离开了工位,
应该是去里间休息两分钟后,
也就是凌晨四点零三分。
此时,
画面里出现了王某,
他一边走,
一边用眼睛瞄着前台的动静。
两分多钟后,
王某从客房区折返回来,
出现在了公共视频里,
她右手拿着手机,
应该是在打电话,
她没有直接经过前台,
而是从桌椅后绕了一圈,
一边打着电话,
一边走向大堂的楼梯,
有点可疑的是,
他的眼光一直没有离开过前台。
很快,
他三步并作两步,
走完了楼梯去了十六楼。
从监控录像来看,
死者是在酒店内不停的徘徊,
并且他有时候会拿着手机在耳边,
但是他的手机的屏幕显示是不发亮的,
不发光的。
跟我们日常打电话,
手机会发光是不一样的,
应该是一种演饰的行为,
演饰自己的目的吧,
让我们把公共视频切换到十六楼,
看看十六楼的公共视频里都拍到了什么。
首先,
女子在凌晨四点零一分上到了十六楼。
她一边拿着手机,
一边找着房间,
房间就在走廊的尽头,
很快画面里出现了一名戴眼镜穿帽衫的男子,
他没有出现在十五楼的公共视频里,
应该是坐电梯,
从一楼直接到了十六楼,
并且直奔那间客房。
他和女子汇合后,
两人刷卡进入了房间,
七分多钟后,
也就是凌晨四点十分,
画面里出现了。
刚才在十五楼的王某,
他也朝着那个方向走了过去。
首先从时间上看啊,
在死者进入酒店之前,
大约五分钟左右,
一名女士和一名男士一起刚进入酒店的客房,
入住五分钟左右,
他就通过消防通道啊进入酒店,
从时间的间隔来看,
我们推断他应该是尾随而来。
那么王某为什么要尾随这对男女呢?
他和他们之间难道有某种关系?
死者的家属对于死者跟入住该房间的男女的关系也表示不清楚。
从他进入酒店之后,
在客房区来回徘徊走动,
应该是听哪一个房间有声音,
也就是来判断刚才入住的客人是住在哪一间房间,
应该是这样一个目的。
那么王某为什么要在凌晨四点的时候,
尾随人家呢?
他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呢?
我们接着往下看,
凌晨四点十分左右,
王某站在幺六零三门前,
突然他做出了一个令人匪夷所思的动作,
他竟然转身跪在了幺六零三号房的面前,
随即趴倒在了地上,
因为距离太远,
看不清他在干什么。
十几秒后,
王某再次站了起来。
在这一过程中,
手机似乎在发着光,
他一边看着手机,
一边朝着摄像头的位置又走了过来。
在经过消防通道时,
他还瞄了一眼,
随即他拿着手机在走廊开始打电话,
此刻的手机屏幕处于黑屏,
也不知王某是真的在打电话还是在听着什么?
不一会儿,
他转过身,
又朝着幺六零三号房间走了过去,
突然他又一下子趴倒在了房间门口,
那么他趴在地上,
究竟意欲何为呢?
三号房间的客户,
这名女性在酒店的十五楼前台,
这好房间以后进入了房间,
然后随即另外一名男性从十六楼的电梯入口处出来,
跟随这名女性一同进入了房间。
那么三号房间的客人到底是什么关系,
也引起了我们的一个怀疑。
嗯,
会的就是哪一个房间了啊?
好,
就是那些个四点多,
那后还差那个他四点多钟呢,
这个入住的,
他听到那个水的不是五点多提的那个那个那个那个线议,
但是你重重重点看他那边做他他的的的,
刚刚给给个,
到时候时候候啥啥,
他电话留下那个个害,
到时候如果啥子要个时时候警方一番调查后,
幺六零三房间的客人属于正常入住客人,
没有什么嫌疑。
经我们调查哈,
死者跟入住三号房间的男女是没有任何交集的。
那么王某在幺六零三号门口究竟在干什么呢?
随着警方的深入,
了解,
真相,
慢慢浮出水面。
据公安机关的办案,
民警讲,
死者在二零一九年曾经因为在酒店偷窥偷听他人隐私,
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当时了解到这个情况以后,
我们也一并调取了死者在二零一九年因偷窥偷听他人隐私,
被行政处罚的相应的材料。
我们来看看二零一九年被警方拘留时王某的笔录。
你把事情的经过详细讲一下。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日凌晨两点左右,
我和朋友吃完饭就一个人到了酒店,
到了酒店知道有监控,
我就拿着手机假装打电话,
沿着酒店走廊,
一边走,
一边听沿途客房的声音。
当时我发现酒店,
其中一间客房具体门牌,
我没有留意有情侣的声音,
然后我就靠近那间客房,
仔细听,
还趴在地上,
从客房底部门缝往里看,
但是我什么都没有看见,
然后我又站起来继续听声音,
听了大概五分钟左右,
我就离开了酒店,
你为什么要偷窥他人的隐私?
我想通过偷窥他人隐私的方式,
获得自己生理上的满足。
你是否知道偷窥他人隐私是违法行为。
我之前不知道,
现在知道了,
之前的行政处罚没有监控录像。
但是呢据办案民警讲,
一九年被行政处罚的时候,
民警是打开了他的手手机,
手机里面有大量的他人隐私的这样一个录音存在看来,
这次王某又在故伎重拾了,
这次他又怎么会坠楼呢?
我们接着往下看,
凌晨四点十二分三十秒趴在地上的王某起身了,
他还是在打电话,
不过很快,
他收起了电话,
在门外站了一会儿,
四点十四分左右,
他掏出了电话,
蹲在了房间门口,
他的头贴着房门,
应该就是在偷听四点十五分左右,
他又趴了下去,
时间来到了四点二十分,
王某站了起来,
他搬开了放在窗台右边地上的一盆落地绿植,
然后开始攀爬窗户,
一边爬,
一边将窗帘拉了过来,
四点二十四分,
五十三秒,
窗帘动了起来。
王某从外面去而复返了。
他回来后,
继续站在房门外,
四点二十五分左右,
他又趴了下去。
四点二十五分四十二秒改变他命运的时刻到来了,
他站起来第二次来到窗台边,
调整肢体动作去攀爬窗户,
就在一分钟以后,
王某的身体完全消失在了公共视频里,
他非要去攀爬那个,
所以说就叫可一不可。
二老天爷有时都看不下去了。
这扇窗户的左边墙上有一个小窗户,
正是幺六零三房间的卫生间窗户,
王某的居心很明显了,
乐于偷听,
他已经不能满足了。
就是他如果翻越的话,
那探头呃就可以通过卫生间的窗户来看到卫生间里的情况,
十多层楼的高度窗户,
外面就是建筑物的外立面摔下去,
大概率事件是会死亡的。
男子坠亡之谜终于水落石出。
像我们旁边呢都觉得好像叫有苦怜,
有苦痕,
两次翻越,
他消失在了夜色中,
死者是自己翻越窗户坠亡的,
他并不是遭受到了来自外界以及第三人的侵害。
死者父亲一纸诉状,
将酒店告上法庭,
法院的传票上,
我们第一是很吃惊,
很震惊,
那些同事也觉得很气愤,
违反法律愉悦社会道德的底线。
江津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来说法,
判决呢本身不是霍西宁本期节目继续为您讲述。
由此看来,
王某的死因明显就是一次意外。
基于这样的原因,
二零二零年警方派出了刑事案件,
本以为已经了结的案子。
两年后,
死者几位家属却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将这家酒店告到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对我们呃,
当家人喝醉。
他这个父亲的话,
心里面发展,
只要是我这个去在法院,
心里是不服的。
原告王某等人与被告江津区某酒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决被告赔偿。
原告因王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二十六万余元。
法院的传票时候,
我们第一是很吃惊,
很震惊,
而且同时又觉得很气愤。
因为那个事情啊,
对于我们觉得来说,
我们带了,
虽然没得说那个明面上的损失嘛,
但是我们晓得是有损失。
我们们为什么是诉讼了二十余元?
我在诉前也认为原告这边呢应当承担同等,
或者是主要责任。
所以当时起诉的时候,
就只起诉了二十多万的金额。
如果是按照原告这边无责任的话,
所有费用一百三十多万。
尽管王某并非酒店入住的客人,
酒店对于一条生命的失去,
也深表遗憾。
不过对于其亲属把自己告上法庭酒店,
一方感到无法接受。
我们觉得既然人已经走了,
是不是嘛?
好,
然后啊你也是在我们而发生的。
虽然我们觉得自己没得任何责任。
我没想到他还反过来追究我们,
我觉得那个都确实让我都对他们的一家人都有可能或多或少有点看法了嘛。
那么,
王某一家究竟在搞酒店什么呢?
原告方认为,
死者是在酒店经营管理的区域内,
死亡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针对酒店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首先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
是死者是否属于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的?
对象酒店在法庭中就抗辩称,
死者是进入酒店进行违法行为的酒店,
对于死者没有安全保障义务。
但是从我们的理解来看,
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是死人并没有限定说违法进入公共场所的人,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就没有安全保障义务。
只不过对于违法进入公共场所的人,
安全保障义务人,
也就是酒店他的安全保障义务比较低。
所以说我们认为死者仍然是安全保障义务的对象。
尽管死者生前并没有在酒店登记入住,
不是酒店的客人,
可酒店仍然对他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难道说这二十六万余元的赔偿酒店要承担吗?
虽然是叫老板,
实际上也是一个小老板儿,
或者是也是靠那种一分一分就扣出来的。
并不是说我今天我那个盈利几千,
明天我又盈利几万。
不不是,
比如说说个十五馆,
真的是,
如果判断我们的话,
我们肯定是承受不了的。
原告方对酒店没有进到安全保障义务,
还提出了具体的三条理由。
第一条是酒店幺六零三号房间,
实际入住两人,
但仅登记一人在旅客入住登记过程中存在过错。
呃,
因为我们入住有员,
如果果从十五楼楼必从我们的房份呃,
经过的,
我们必必须登登,
必必须让他出示身份证。
但是他没有经我们前台没有经过我们十五楼,
他直接入住电梯,
或者是通过我售通到到十楼楼楼进入他们的房间了,
退一万步说,
都说我们那方面确实可能做的不够细致。
但是那个肯定是我们没责任的。
就我们来看酒店是否进行入室登记违办的是一一个行政管理上的行为。
并且酒店也就是他偷窥的那个对象是否进行如此登记,
与本案并没有因果关系。
原告方提出的第二条理由是酒店在死者坠亡的窗户边为设置警示标志,
这扇窗户的打开幅度过大,
导致死者可以轻松的就攀爬出去。
对此酒店有不可逃避的责任。
但是行道的窗户我们是从来没动过的,
呃,
通过消防淋水也呃安全临水也好,
我们都是没有动过的高度,
我们也是没有改变过的。
因为我们航道头的高度,
我们仅仅是只出了地毯,
地毯的高度,
也就是一公分多。
所以说不会说,
因为我们呃进行了装修房那个窗户的高度啊,
或者是呃改变了又造成了就是说隐患了。
好,
还有一个又没把那个窗户风险。
因为那个窗户又是那个做一个消防通道的那个救生窗窗发生火灾灾啊,
要逃生的一个通道嘛,
绑击视角。
所以说这方面我觉得他是完全没道理的。
对我们这边我当事人来说呢,
他也不知道这是消防通道。
为了更加清楚了解案件细节,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组成合议庭决定对事发现场进行现场勘察。
针对死者家属提出的窗户存在安全隐患这一问题,
合议庭对死者坠亡的窗户高度宽度开启情况等进行了详细记录。
死者坠亡的窗户离地高度一百零二厘米。
该窗户左侧无法开启,
右侧宽五十四厘米,
能够九十度平开窗台,
它的高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二个,
我们也咨询了相关的一些部门。
在酒店特别是高层酒店,
它的过道是必须要留这种窗户可以平开的窗户,
方便在发生紧急情况时,
作为一个救援通道。
第三,
也就是原告说的幺酒店没有设置警示标志,
但是就我们现场的情况来看,
没有任何一个正常的人会去翻越窗户。
所以说我们认为在窗户上设置禁止攀爬,
禁止翻越的这样一个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也是没有必要的。
因为本案中死者是故意的是有预谋的,
是挪开了绿植,
打开窗户翻越出去的就是他不是一个过失的失足,
呃,
就是到达了窗户之外,
而是主动的克服了一些障碍。
而到达窗户之外,
对这种行为即使酒店再加强管理,
他也无法阻止一个故意实施存在高度危险行为的人,
他所自己为自己开启的一个危险。
原告方提出的第三条理由是死者从进入酒店到坠亡,
在长达三十分钟的时间里,
酒店未对死者进行干涉和询问,
未尽到监管职责。
故其对死者死亡,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当时是凌晨两点过了嘛,
好,
也是在我们的监控之下的哦,
我们那个监控呢,
因为是公安机关要求我们要在公共场所活动的场所,
必须要有那种录像存在,
并没有要求。
我们必须说嗯待了两三小两三个小时,
或者有人看到他要跳楼啊,
或者是发生了那个犯罪活动啊,
我们要去制止,
或者是我们要去管理,
我们没得那个义务的。
就我们来看,
死者是在凌晨四点这样一个时间点进入酒店,
并且他进入酒店,
就是为了实施一个违法行为,
他是有意的。
在避开酒店的监管,
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到,
对于这种小型的酒店,
它跟大型的五星级的酒店是有区别的,
它不可能时时刻刻都有人进行一个监管。
所以说我们认为他的第三个理由酒店因为没有及时的对他进行制止,
这个理由也是站不住脚的。
虽然酒店对王某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但酒店对王某的安全保障义务,
仅应当在合理的限度和范围内,
王某家属所提出的三点超出了酒店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最终,
重庆市王津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也由原告承担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面嘛,
有一种死者为大这样一种观念,
呃,
觉得法院或多或少可能会支持他一点判决呢,
本身要依法来分清,
是非,
判决,
不是霍稀尼酒店最后没有补偿。
在我们自己看来,
我们父母教育或者是国家,
我们读么多书啊,
我们认为这个事情我们是有点错,
对不对?
包括法律上面的条文也没得说哪一条明文说我们有错的。
如果我们去脱协,
我觉得那个对于我自己教育子女也好,
对我自己的人生,
你那种人生观也好,
可能都会造成一定的叫撼动。
我都觉得我不愿意强来,
所以我们这儿都没有松口面的。